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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3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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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异地为官的避讳准则。

廷士们授官完毕,始皇帝又一旨诏令下发郡县:

[凡郡试榜上有名者,可为郡吏、县官。亦可来

届应考会试,三次不中者乃止。

凡县试榜上有名者,可为县啬夫及县吏,亦可来届应考郡试,三次不中者乃止。]

“也就是说,郡试过了的考生,就可以谋职为郡中吏员,或者异地县官了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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